分清公司集資與出售股東收取的現金,追查配售分配、關連人士與公眾股東回報的條件。
股東出售提供賣方流動性,新股認購提供發行人資本。先舊後新同時包含兩者,應逐環追查現金。
閱讀公告、持股變動與發售分配,識別具名賣方及關連人士。交易通道總額不能識別最終買家,也不能證明完整投資回報。
把所述集資用途與營運披露、投資及關聯方安排比較。停牌與流動性風險,須與帳面價值及派息計劃分開評估。